原标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法制网北京11月3日讯 记者蔡岩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今天就起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应急预案,且逾期未改正,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两大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分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保护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指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主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办法指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办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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